原標題:《著作權法》修訂為媒體和權利人維權「撐腰」

  新《著作權法》將現行法中不受保護的「時事新聞」限縮為「單純事實消息」,將對我國新聞事業的發展和媒體深度融合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。

  11月11日,最新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》(下稱「新《著作權法》」)正式發佈,並將於明年6月1日起實施。針對當下社會中新技術發展反映出來的新問題,長期困擾媒體和權利人的取證難、維權難、維權成本高、侵權賠償低等問題,新《著作權法》進行了一些新設計。

  近年來,短視頻迅猛發展,但對其是否屬於現行著作權法的保護範疇,社會各界爭論不已。類似的情形也發生在其他新生事物的知識產權保護上。追根溯源是因為現行著作權法對作品採用列舉式,規定了八種作品類型,同時設定了一個兜底或開放式條款即「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」。

  但列舉式無法窮盡當前和今後的所有作品類型,且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》對作品定義「以某種有形式複製」的規定過於狹窄,開放性條款的表述不嚴謹,造就了現實中作品界定標準不統一的問題。

  新出現的一些作品類型無法划入八種法定作品類型,現實中,法官經常對是否應該進入「兜底條款」發生爭議。因此,新《著作權法》完善了「作品」定義,即「文學、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」,同時將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」修改為「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」。這樣的設計更精準、科學與合理,也有很強的前瞻性和預見性。

  長期以來,著作權侵權賠償低、法定賠償額上限50萬元30年不變和填平原則飽受詬病。這次修法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時規定,當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都難以計算的情況下,改變了現行法直接適用法定賠償的規定,規定可以參照權利人的「權利使用費」給予賠償。這給權利人主張賠償損失提供了更多的維權便利。與此同時規定,對於故意侵權、情節嚴重的情況,法院可以判決給予權利人的實際損失、侵權人的違法所得、權利人的權利使用費1-5倍的賠償。

  另外規定,在適用法定賠償時,不但將法定賠償額的上限提高到500萬元,還設定了下限500元。這是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、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、提高侵權違法成本的重要舉措。

  此外,新《著作權法》將電影和類電影作品修改為「視聽作品」,保留電影、電視劇著作權歸「製作者」享有,同時保障編劇、導演、攝影、詞曲作者的署名權,和通過合同約定享有的獲酬權。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,除影視劇外的視聽作品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,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,由製作者享有;視聽作品中,劇本、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著作權。

  此舉充分考慮到了我國影視行業繁榮發展產生的權屬約定新趨勢,尊重意思自治、約定優先的民法理論。

  新《著作權法》還將現行法中不受保護的「時事新聞」限縮為「單純事實消息」,明確了不適用著作權法、不受版權保護的僅是「單純事實消息」,而不是所有「時事新聞」,同時增加了新聞單位職務作品的規定。這將對我國新聞事業的發展和媒體深度融合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。

  新法對廣播電台、電視台行使禁止權時設定了「緊箍咒」,即「不得影響、限制或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」。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非營利法人性質,增加了調解權能和公示義務,規定了費率爭議解決機制,明確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對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督管理職責。同時,強化技術保護措施,增強著作權主管部門的執法許可權,強化了執法手段與力度。

  明年「六一」新《著作權法》開始實施,媒體和廣大權利人可以理直氣壯地利用新法進行維權。

  □張洪波(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)


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s://news.sina.com.tw/article/20201220/37191192.html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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